(2017)鲁0785民初4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由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4395号原告由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廷,山东齐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辉,高密醴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由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秋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男孩由坤鹏。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坤鹏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共同承担;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同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由某与被告徐某自愿离婚。二、婚生男孩由坤鹏由原告由某抚养,被告以婚后共同财产属于自己的份额抵顶孩子的抚养费,被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原告应提供方便。三、鲁X×××××号小型轿车一辆归原告由某所有,空调二台(挂式、立式各一台)、电脑一台、电视一台、油烟机、吊灯一个、冰柜一台归原告由某所有。四、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住房归原告由某所有.五、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6床棉被、衣架一个归被告徐某所有。六、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秋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源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