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万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万林,丁有香,孔志林,李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2086号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125号,组织机构代码:147845315。法定代表人余荣华。被执行人孔万林,男,1960年11月18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丁有香,女,1960年5月9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孔志林,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李芝兰,女,1976年4月5日出生,住常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孔万林、丁有香、孔志林、李芝兰执行实施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孔万林、丁有香、孔志林、李芝兰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万林、丁有香、孔志林、李芝兰的银行存款126031元和相应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孔万林、丁有香、孔志林、李芝兰所有的价值为126031元和相应利息的财产。三、被执行人孔万林、丁有香、孔志林、李芝兰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风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萍萍衢州市常山县人民法院(2017)拟稿纸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局拟稿人:刘萍萍份数5发文字号:(2017)浙0822执2086号缓急:标题:执行裁定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