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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史自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87号被执行人:史自强,男,1986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史自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依据(2014)大刑初字第0019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史自强处罚金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的1167120元,合计标的为121712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史自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光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