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5民初23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仁祖与无锡市億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祖,无锡市億达建设有限公司,王中良,盾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2374号之二原告:王仁祖,男,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雄、徐莹,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億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北国环镇路。法定代表人:高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杭,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中良,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第三人:盾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机械装备产业园B区。破产管理人:无锡环融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宁路19-3号7楼。诉讼代表人:潘丽瑾,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华,破产管理人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祖与被告无锡市億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億达公司)、第三人王中良、盾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仁祖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億达公司、第三人王中良、盾建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仁祖申请撤回对被告億达公司、第三人王中良、盾建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仁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9400元,由王仁祖负担。审 判 长  杨晓敏人民陪审员  周锡培人民陪审员  张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方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