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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覃雄、雷正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雄,雷正凤,赵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644号申请执行人:覃雄,男,生于1985年12月2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雷正凤,女,生于1957年9月10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赵蕾,男,生于1981年8月20日,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覃雄与被执行人雷正凤、赵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前进新村86号房屋(枝江国用1994第1104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覃雄,覃雄可持本裁定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亚州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