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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湖北嘉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邹平汇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嘉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邹平汇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2495号原告:湖北嘉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新仿。被告:邹平汇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震。原告湖北嘉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汇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湖北嘉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嘉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嘉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4元,减半收取计1667元,由原告湖北嘉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