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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双敬与刘振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敬,刘振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479号原告:王双敬,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告:刘振东,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王双敬与刘振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王双敬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双敬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445元,由原告王双敬负担。审判员  高福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