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樊新龙与赵福安、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新龙,赵福安,陈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1253号原告:樊新龙,男,1961年4月19日生,汉族。被告:赵福安,男,194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河津市。被告:陈冬梅(系赵福安妻子),女,1948年1月6日生,汉族。原告樊新龙诉被告赵福安、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樊新龙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新龙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新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樊新龙负担。审 判 长 孙丽芳人民陪审员 郑艳平人民陪审员 秦华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