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3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樊新龙与赵福安、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新龙,赵福安,陈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1253号原告:樊新龙,男,1961年4月19日生,汉族。被告:赵福安,男,194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河津市。被告:陈冬梅(系赵福安妻子),女,1948年1月6日生,汉族。原告樊新龙诉被告赵福安、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樊新龙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新龙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新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樊新龙负担。审 判 长  孙丽芳人民陪审员  郑艳平人民陪审员  秦华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