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易铭与被告伍永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铭,伍永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1民初1111号 原告:易铭,男,200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五一中路867号2单元602室。公民身份号码430482200805180196。 法定代理人:易凤生,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常宁市人,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五一中路867号2单元602室,系原告之父,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6810281873。 委托代理人:龙腾,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永桂,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夏塘镇葵田村18组,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6812104559。 委托代理人:刘晓云,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耒阳市灶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金阳西路237、239、241、243号。 代表人:肖用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资运冬,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易铭诉被告伍永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据此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武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雷晓慧 校对责任人:张志武 打印责任人:雷晓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