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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菊玲、王治国、李彩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李菊玲,王治国,李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0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南路396号。负责人刘宏社。被执行人李菊玲,女,195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王治国,男,195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李彩玲,女,195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菊玲、王治国、李彩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17)西雁证执字第62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菊玲、王治国、李彩玲名下在银行的存款(具体金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