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桐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桂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桂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773号原告:桐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城郊居委会孙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13532342756(1-1)。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浩然,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莉,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原告桐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桂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桐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桐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桐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肖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项 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附法律条文:《���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桐城市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拟稿单位及拟稿人:核稿:——————————————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881民初1773号原告:桐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城郊居委会孙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13532342756(1-1)。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浩然,该公司员工。被告:江桂莉,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东苑新村E4栋608室,公民身份号码340821197803081226。原告桐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桂莉房屋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桐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桐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桐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肖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项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