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周益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夏祥,周益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盛夏祥,男,195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周益利,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盛夏祥与被执行人周益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75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益利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盛夏祥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益利支付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285元、执行费1400元。2017年3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周益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益利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周益利名下位于象山县丹西街道金丰花园5幢3单元302室房地产已拍卖,所得拍卖款全部用于支付抵押权人,本案无剩余执行款可分配,现被执行人周益利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盛夏祥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285元、执行费1400元。2017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盛夏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盛夏祥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00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