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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民初1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尤思太诉被申请人许文燕、许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思太,许文燕,许洋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1849号之一申请人:尤思太,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成柱,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许文燕,女,汉族。被申请人:许洋刚,男,汉族。申请人尤思太诉被申请人许文燕、许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尤思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二被告价值人民币320000元的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尤思太向本院出具了《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99510204682017000003),责任限额:320000元,保险责任: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进行赔偿。本院认为:申请人尤思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文燕、许洋刚在银行或者其他非金融机构的存款320000元或者查封许文燕名下位于绵阳市高新区飞云大道东段21号人和天地9栋1单元16楼6号的房屋或者查封徐洋刚名下位于绵阳市游仙区剑南路东段138号兴发家园1栋1单元4楼1号的房屋。案件受理费2120元,由申请人尤思太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奂思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伊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