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新建原告赵原与被告白东花、王胜利、白东根、赵根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原,白东花,王胜利,白东根,赵根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1288号原告:赵原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彦峰。被告:白东花被告:王胜利。被告:白东根。被告:赵根柱原告赵原与被告白东花、王胜利、白东根、赵根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赵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原负担。审 判 长 李宏伟人民陪审员 温彦军人民陪审员 王利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