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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新建原告赵原与被告白东花、王胜利、白东根、赵根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原,白东花,王胜利,白东根,赵根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1288号原告:赵原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彦峰。被告:白东花被告:王胜利。被告:白东根。被告:赵根柱原告赵原与被告白东花、王胜利、白东根、赵根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赵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原负担。审 判 长  李宏伟人民陪审员  温彦军人民陪审员  王利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