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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贵松和刘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松,刘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674号原告杨贵松,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住洪江市。法定代理人袁文连,男,1958年5月12日出生,住洪江市。委托代理人贺余良,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住洪江市。被告刘桃,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住洪江市。原告杨贵松与被告刘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杨贵松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贵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贵松撤诉。案件受理费11939元,减半收取5969.5元,由原告杨贵松负担。审 判 长  蒋红卫人民陪审员  杨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师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陶婷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