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贵松和刘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松,刘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674号原告杨贵松,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住洪江市。法定代理人袁文连,男,1958年5月12日出生,住洪江市。委托代理人贺余良,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住洪江市。被告刘桃,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住洪江市。原告杨贵松与被告刘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杨贵松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贵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贵松撤诉。案件受理费11939元,减半收取5969.5元,由原告杨贵松负担。审 判 长 蒋红卫人民陪审员 杨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师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陶婷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