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史清永与闫永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清永,闫永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438号原告:史清永,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郭磊,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永锋,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清永诉被告闫永锋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问题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清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新民审 判 员 王晓颖人民陪审员 周新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