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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史清永与闫永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清永,闫永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438号原告:史清永,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郭磊,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永锋,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清永诉被告闫永锋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问题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清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新民审 判 员  王晓颖人民陪审员  周新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