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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李传坤与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坤,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2539号原告:李传坤,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肖,河北拓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立案、调解、和解;代为调查取证;代为提出、提交各项申请。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青华,河北拓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立案、调解、和解;代为调查取证;代为提出、提交各项申请。被告: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车站街月湖街。法定代表人:马荣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坤与被告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坤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传坤负担。审判员  宋汉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楚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