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5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道军诉被告韩立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5824号原告:张某某,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小朱庄村村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男,195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小朱庄村村民,住该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理合法,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栗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