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郑平安与程五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平安,程五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851号申请执行人郑平安。被执行人程五一。本院在执行郑平安与程五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程五一付给郑平安借款30000元,双方签字同意后先付20000元,剩余10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二、剩余款及利息郑平安表示放弃,如程五一不按该协议按时给付,郑平安有权按原判决申请执行。其别无争议。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8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其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