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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郑平安与程五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平安,程五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851号申请执行人郑平安。被执行人程五一。本院在执行郑平安与程五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程五一付给郑平安借款30000元,双方签字同意后先付20000元,剩余10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二、剩余款及利息郑平安表示放弃,如程五一不按该协议按时给付,郑平安有权按原判决申请执行。其别无争议。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8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其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