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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3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易桂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易桂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672号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北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9376230-9。法定代表人:熊立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萍,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易桂根,男,汉族。住宜春市(西)。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易桂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小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鹭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