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6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魏丽华诉被告沈阳二四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丽华,沈阳二四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6985号原告:魏丽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荣。被告:沈阳二四二医院。负责人:王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丽华诉被告沈阳二四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由原告魏丽华承担。审 判 长 朴银实审 判 员 高文君人民陪审员 张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