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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4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295号原告:杨某某,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城市主人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吴立胜。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系聊城市东昌府区园林处金鑫花卉种植中心(该营业执照已于2014年8月26日注销)的经营者,2012年12月24日原告以聊城市东昌府区园林处金鑫花卉种植中心的名义与山东省聊城市城市主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主人物业公司)签订《城市主人小区绿化养护合同》,由原告负责该小区的绿化养护工程。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履行期间,城市主人物业公司领导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让原告继续承包该工程。直到2015年6月份,因城市主人物业公司调整,原告被告知不能继续签订合同,双方合同终止。合同履行期间产生打井费、补苗费及2015年上半年维护费共计115811元,城市主人物业公司迟迟不予支付给原告。因城市主人物业公司已于2015年12月30日注销营业执照,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将该公司发起人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我院,请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欠款115811元。被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所在地是济南市高新区,应将本案移送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其合同履行地为聊城市东昌府区城市主人小区。该合同履行地明确、具体,隶属于我院管辖。因此原告向本院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小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