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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万顺与郭成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万顺,郭成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1563号原告:郭万顺,男,194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建民,曲阳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成立,男,1972年4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原告郭万顺与被告郭成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郭万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万顺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郭万顺负担。审判员  李玉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亚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