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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6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玉枝与田继业、田井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枝,田继业,田井群,牛梅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228号原告杨玉枝,女,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田继业,男,2001年10月17日,汉族。被告田井群(田继业之父),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被告牛梅红(田继业之母),女,男,1967年7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枝与被告田继业、田井群、牛梅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朝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燕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