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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王风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王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83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王风玲,女,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作出的(2017)赣010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王风玲偿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透支本金117166.77元及利息、费用(截止2017年5月3日的利息为17606.76元、费用为33205.36元。自2017年5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以透支本金117166.77元为基数,按《招商银行VISA奥运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4850元、执行费264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风玲银行存款175468.89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王风玲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