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民终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新疆建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付文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建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付文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民终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建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顾里木图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春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凯,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文辉,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高博,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建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文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2017)新27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2017)新27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疆建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67.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灵 东审判员 张 晖审判员 阿不都西克·阿不都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沙 仁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