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7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余利群与张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利群,张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7370号原告:余利群,女,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杨玲君,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烨。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林,男,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顾卫康、高健,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利群诉被告张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利群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利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利群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利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时力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佳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