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剑与佘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剑,佘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剑,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杨洁,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佘成,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任明,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再审申请人张剑因与被申请人佘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渝0117民初73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剑申请再审称:1、原审程序不合法,张剑没有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剥夺了张剑辩论的权利;2、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张剑说他没有签订木工班组确定合同,未收到过佘成支付的意向金20万元。综上,请求对本院(2016)渝0117民初73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进行再审。被申请人佘成提交意见称:1、原审程序是合法的,被申请人立案后,法院采取了电话通知和邮寄送达的方式没有成功,才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2、被申请人是经朋友介绍与申请人认识,双方签订木工班组确定合同是真实签订的,申请人收取意向金也是事实,并且木工班组确定合同第三条也载明了申请人已收取意向金的事实。综上,原审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判决公平公正,请求驳回申请人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剑虽认为原审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错误,但其并未举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张剑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严爱蓉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陈小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兴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