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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9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周德华执行罚金刑裁定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拖县人民法院,周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9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布拖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周德华,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31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昌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9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并处周德华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德华无财产可供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29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并处周德华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颖审判员 陈 晓 宇审判员 李 春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拉玛石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