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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胡中云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胡中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942号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营业场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5928175XQ。负责人:刘爱武,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中云,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胡中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248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中云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98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其他相关费用,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受理,并于同日移交执行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船舶及城镇房产信息。2017年5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限制消费令。本院已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9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长 刘 放审判长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迎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