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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5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221号原告: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建设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55746981Y。法定代表人:杨红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继昌,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闪闪,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女,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凤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