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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智勇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521行初30号起诉人王智勇,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2017年8月15日,本院收到王智勇的起诉状,王智勇诉称:其原名王玉母,出生于1972年5月7日,原籍为当涂县江心乡普及大队双桥生产队。后其办理身份证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家庭住址都发生变更。直至2017年年初,经其家人提醒,才得知自己的身份信息错误,经调查核实,发现确实存在错误。现要求确认当涂县公安局登记错误身份信息,并将其户籍确定为当涂县江心乡普及村民委员会,将其错误的出生年月日进行变更。经审查本院认为,王智勇如需更正错误登记的身份信息,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更正。其在未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更正的情况下,即起诉要求公安机关为其变更身份信息,系起诉公安机关不履行户籍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因此该起诉无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智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戎先龙审判员  陈险峰审判员  袁忠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芬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