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月强与郭淑云、孙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月强,郭淑云,孙仲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162号申请执行人罗月强,男,生于1978年5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执行人郭淑云,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台区。被执行人孙仲芳,男,生于1964年11月8日,汉族,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罗月强与郭淑云、孙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淑云、孙仲芳银行存款647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