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滨州市新东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新东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175号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颖秀路2600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宇兵,董事长。被告:滨州市新东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开发区沙河街道办事处中小企业产业园黄河三路示范园。法定代表人:王会苹,总经理。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新东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4元,减半收取计1132元,由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乃义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