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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某1、潘某某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潘某某,李某2,沈传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刑初110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被告人潘某某,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被告人李某2,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辩护人颜美星、程宇豪,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沈传民,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1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潘某某、李某2、沈传民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屠爱胜,被告人李某1、潘某某、李某2、沈传民及李某2的辩护人颜美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3日16时许至5月24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1伙同沈传民、李某2、潘某某至本区泗泾镇莘砖公路XXX号上海永星电子开关有限公司内,趁收购废电线时,盗割公司车间内电表箱内多处铜芯电缆线(共计19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60元),后被告人潘某某驾车将涉案电缆线装运至本区洞泾镇洞业路XXX号。2017年5月24日9时许,民警在本区泗泾镇莘砖公路XXX号将上述四名被告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1、潘某某、李某2、沈传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蔡某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照片和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和电缆线照片,涉案电缆线铜芯称重照片、称重记录情况,上海市松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单位上海永星电子开关有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身份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潘某某、李某2、沈传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1、潘某某、李某2、沈传民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潘某某、李某2、沈传民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并向本院预缴了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某2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沈传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扣押在案的铜芯电缆线十九根,发还被害单位上海永星电子开关有限公司(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美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小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