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志龙与被告付海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龙,付海坤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2725号原告:韩志龙,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福兴乡。被告:付海坤,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三站镇。原告韩志龙与被告付海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韩志龙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志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志龙负担。审判员 高捍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春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