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2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志龙与被告付海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龙,付海坤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2725号原告:韩志龙,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福兴乡。被告:付海坤,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三站镇。原告韩志龙与被告付海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韩志龙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志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志龙负担。审判员  高捍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春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