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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长泰县日鑫诉讼担保有限公司与柯贵琳、叶峪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泰县日鑫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柯贵琳,叶峪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480号原告:长泰县日鑫诉讼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县陈巷镇夫坊新村西(侧)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MA2XNN8K3G。被告:柯贵琳,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叶峪苓,男,199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长泰县日鑫诉讼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柯贵琳、叶峪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原告长泰县日鑫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峪苓的起诉。本院认为,长泰县日鑫诉讼担保有限公司以已经与叶峪苓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泰县日鑫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叶峪苓的起诉。审判员  林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绍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