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鹏与梅华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鹏,梅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鹏,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梅华胜,男,198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杨鹏与被执行人梅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鄂0502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梅华胜偿还杨鹏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6年6月5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6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所欠本金50000及相应利息元、诉讼费1650元等均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