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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7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小均与略阳县华神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均,略阳县华神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7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均,男,汉族,1960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略阳县华神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晖,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略阳县中学路祥瑞家园旧家属楼对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均与被执行人略阳县华神矿业有限公司合同一案中,申请人申请依据(2016)陕0727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64000元,利息78200元,本息合计1642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利息共计1751680元。执中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17日前支付300000元;2.2017年8月28日前支付50000元;3.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401680元;4.2018年10月1日前支付1000000元,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已履行协议1.2项支付义务,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7执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韩继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居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