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崔栗与李光梅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栗,李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656号申请执行人:崔栗,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李光梅,女,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栗与被执行人李光梅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422民初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