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常熟市虞山镇隆顺针织纬编厂与常熟市奇特经纬编厂、赵斌等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虞山镇隆顺针织纬编厂,常熟市奇特经纬编厂,赵斌,赵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603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虞山镇隆顺针织纬编厂,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毛桥工业小区**号。经营者刘惠祥,男,196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代理人吕季蔚、吴徐晟,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奇特经纬编厂,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福圩村。执行事务合伙人赵斌。被执行人赵斌,男,1984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赵建平,男,1955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常熟市虞山镇隆顺针织纬编厂与常熟市奇特经纬编厂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1民初8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常熟市奇特经纬编厂赔偿常熟市虞山镇隆顺针织纬编厂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租金损失计55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常熟市虞山镇隆顺针织纬编厂负担340元,常熟市奇特经纬编厂负担46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556660元及利息等。执行过程中,本院追加了常熟市奇特经纬编厂合伙人赵斌、赵建平为被执行人,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后仍未履行。赵斌所有的海虞北路118-1号-2F房产以及赵斌、赵建平所有的珠江路176号国贸广场A栋2601房产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置,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另案查封了常熟市奇特经纬编厂所有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库存布料、涤纶低弹丝,依法处置后得款441068元,又另案扣划赵建平银行存款8886元,扣除评估费用、执行费用外,动产部分本案分配得款1254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次执行情况未有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此,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1254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处置完毕的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李 阳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温凯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