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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海彬、杨希芳、陈泽彪、李修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海彬,杨希芳,陈泽彪,李修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1228号原告: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辉光,该行大岗子支行行长。被告:刘海彬,男,汉族,农民,1961年12月29日生,现住大安市。被告:杨希芳,男,汉族,农民,1971年1月22日生,现住大安市。被告:陈泽彪,男,汉族,农民,1982年6月10日生,现住大安市。被告:李修文,男,汉族,农民,1962年5月24日生,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海彬、杨希芳、陈泽彪、李修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00元,减半收取1220.0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胡国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奚 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