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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江、杨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江,杨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刑初1437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江,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赫章县。2015年3月23日因犯抢夺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9月5日被依法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从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因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被告人杨亚,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黔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7)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江、杨亚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江、杨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7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杨亚和朱江在温岭市大溪镇利岙村新区的一排房子前面,窃得被害人谢某放在小货车内的VIVOV3MA手机一部。经认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二、2017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杨亚和朱江在温岭市城北街道麻车村459号门前,窃得被害人邓某放在小货车内的OPPOR9M手机一部。经认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三、2017年5月23日15时13分许,被告人杨亚和朱江在温岭市城东街道山凰村泽坎路95号门前,窃得朱某放在小货车内的VIVOX9PLUS手机一部。经认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2880元。2017年5月23日晚上,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城东街道杨家渭村滑冰场抓获被告人朱江、杨亚。被告人朱江、杨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另查明,现被窃三部手机已追回,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江、杨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某、邓某、朱某的陈述,证人丁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扣押、发还清单,扣押的手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假释材料,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江、杨亚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江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朱江、杨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被窃赃物已追回,返还被害人,决定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8刑更4498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朱江作出的假释裁定。二、被告人朱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杨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应荣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佳仪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