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龙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800号原告龙某,女,汉族,1977年2月1日出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告罗某,男,汉族,1978年5月11日出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7年8月22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判员 尹晓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少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