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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高勋提、孔宏涛等与王君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勋提,孔宏涛,王君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1449号原告:高勋提,女,1953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原告:孔宏涛,男,197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王君生,男,2000年1月16日生,住新县。高勋提、孔宏涛诉王君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高勋提、孔宏涛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勋提、孔宏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欧阳亚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 晓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