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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成都市温江区天府涵管厂与冉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温江区天府涵管厂,冉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2211号原告:成都市温江区天府涵管厂。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天府镇金义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易舟云,董事长。被告:冉树明,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温江区天府涵管厂与被告冉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温江区天府涵管场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冉树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温江区天府涵管厂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冉树明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温江区天府涵管厂撤回对被告冉树明的起诉。本案依法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763元,由原告成都市温江区天府涵管厂负担。审判员  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