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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富龙热力有限公司与徐某、张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喇沁旗富龙热力有限公司,徐某,张某1,马某,杨某,武某,郭某1,庄某,郝某,谷某,赵某,张某2,张某3,郭某2,林某,金某,姜某,吴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628号原告:喀喇沁旗富龙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喇沁旗锦山镇牛头沟门村。负责人:宿颖波,董事长。被告:徐某,女,1959年3月3日出生,职工,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张某1,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职工,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马某,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职工,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杨某,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职工,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武某,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职工,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郭某1,女,19556年8月6日出生,职工,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庄某,男,1987年9月8日出生,职工,满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郝某,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职工,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谷某,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职工,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赵某,男,1965年9月8日出生,职工,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张某2,女,1960年1月2日出生,职工,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张某3,男,1954年7月4日出生,职工,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郭某2,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职工,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林某,男,1944年7月6日出生,职工,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金某,女,1950年2月12日出生,职工,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姜某,男,1979年4月4日出生,退休职工,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吴某,女,1957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喀喇沁旗富龙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某等十七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喀喇沁旗富龙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某等十七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喀喇沁旗富龙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喇沁旗富龙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富龙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永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