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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某2与李某2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482号原告:李某1,住徽县。被告:李某2,住徽县。关于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文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博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