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与吴萍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吴萍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475号原告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地址江西省抚州市行政中心,组织机构代码01485331-1。法定代表人吴猛强,秘书长。委托代理人熊剑频,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罗鑫,抚州市政府法制办公职律师办公室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吴萍英,女,196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临川区,原告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诉被告吴萍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以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萍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担。审判员 帅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