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谢爱花、傅江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爱花,傅江义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监2号原审原告谢爱花,女,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仙,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傅江义,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峰、唐传荣,浙江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谢爱花与原审被告傅江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浙0602民初40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周仕勇人民陪审员  潘芳芳人民陪审员  孙云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婷婷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PAGE?-2-? 关注公众号“”